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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的獨生子女投靠父母落戶廈門有條件。按規定離婚後戶口可以遷回父母原戶籍所在地,但是必須符合原戶籍所在地的條件規定。對於離婚後遷回原戶籍所在地各地都有條件規定的,特別是農村必須村委會同意接收並開接收證明,一、二線等城市還要求年齡和年限等條件。但是具體條件應當諮詢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,即可申請辦理子女投靠父母遷移戶口。

落戶廈門有條件

2021年廈門市人民政府釋出《關於完善我市戶籍遷移政策的通知》,宣佈了廈門的落戶政策,其中廈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申報的條件是:

  1. 1. 子(女)為本市常住戶口;
  2. 2. 父母年齡,男年滿60週歲,女年滿55週歲;
  3. 3. 被投靠子女是獨生子女(經計生部門稽核),且在廈擁有《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》(房屋用途是住宅,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0%)的房產;
  4. 4. 將戶口遷入思明區、湖裡區的,需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,及父母結婚登記時間均滿5週年;父母投靠戶口在集美區、海滄區、同安區、翔安區成年子女的,需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,及父母結婚登記時間均滿3週年。
島外海滄區、集美區、同安區、翔安區因夫妻投靠移入島內思明區或湖裡區的,與市外遷入的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一致。
編輯於 2025-08-10 10:00:17 16 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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